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发布继续教育招生和宣传广告管理办法

发布者:熊思奇发布时间:2023-11-10浏览次数:10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及上海市《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关于本市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推进本市普通高校继续教育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继续教育开展情况,制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发布继续教育招生和宣传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发布招生和宣传广告(包括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影像资料和纸质等媒介,以刊登、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涉及招生、办学的宣传信息)。

第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和宣传广告,应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经学校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核批准,报上海市教委审核备案后,以学校名义发布。

第三条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招生和宣传广告,应由承办部门负责,通过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申报系统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招生和宣传广告发布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长审核批准(重大/重要项目还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对通过内容审核的广告发布进行授权,并在报上海市物价局(发改委)备案后,以学校名义统一在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网站及其微信公众号上信息公开。

第四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校外合作单位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校外教学点名义,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校外合作单位不得私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二级学院(承办部门)名义,发布招生和宣传广告。

第五条招生和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表达形式应有利于学生(学员)理解,不得以模糊和虚假的信息误导学生(学员)。

第六条招生和宣传广告不得混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性质;不得混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性质;不得混淆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性质。

第七条严禁克隆或建设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相似度高的网站开展广告发布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第八条招生和宣传广告中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培训内容、办学地点、学习方式、学习时间、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及非学历继续教育承办部门对发布的招生和宣传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更改经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核批准后的招生和宣传广告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与审批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和宣传广告。

第十条凡在媒体上刊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和宣传广告的,应填写《上海市招生广告审查表》由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刊播。凡在媒体上刊播高等非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和宣传广告的,应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新媒体/视频发布申报审核表》(见附件2),由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报送学校批准授权后方可刊播。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发布继续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管理办法》(沪工程继〔2019〕1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