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者:熊思奇发布时间:2023-11-10浏览次数:10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6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终〔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非学历教育开展情况,特修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除全日制学历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申请学位教育以外的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包括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第二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学校对外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对外联络办”)为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外联络办在学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和分管校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须坚持依法办学,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对外联络办统一管理。严禁擅自将学校或学校所属二级学院名义转借给其他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使用。

三、立项与招生

第五条学校所属二级学院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对外联络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二级学院申请承办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应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指定分管领导专人负责。若所申请承办的是以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为主要对象的项目,应先经校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通过。

第六条对外联络办公室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审核承办部门所申报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可行性和规范性,并界定是否为重大/重要项目。非重大/重要项目上报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即可实施;涉及“三重一大”项目,需根据《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不得承办以在校中小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文化课补习和复习辅导等培训项目。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项目如需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严格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发布继续教育招生和宣传广告管理办法》执行。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四、合作办学

第九条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严格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执行。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以及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条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五、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鼓励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鼓励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十二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对外联络办公室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对外联络办公室要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承办部门应在培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非学历教育项目结题手续。将培训情况汇总表、财务处确认的收费入账单等材料交到对外联络办公室,并由对外联络办公室负责相关数据统计和培训项目结题归档工作。逾期未办理结题归档工作的项目结余资金由财务处统一收回,归学校统筹使用。

六、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发改委)备案。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非学历教育办学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十七条非学历教育项目所收取培训费总额的20%作为学校管理费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划转,培训费总额的80%作为开展该项目培训活动费用由承办部门使用,如有结余资金归承办部门支配。

七、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学校要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鼓励将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八、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对外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沪工程继〔2019〕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