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友工作、繁荣校友文化,促进母校发展和校友事业进步,加强校友分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社团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友会章程》相关规定,校友(总)会依据校友申请,可依法设立校友分会。
第三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友分会是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友(总)会根据校友意愿和校友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门从事校友联络活动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校友分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校友(总)会与校友分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校友分会的宗旨是联络校友,服务校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母校发展和校友事业进步。
第二章 分会的设立与认定
第五条 校友(总)会下设分会有学院校友分会、区域校友分会、企业校友分会等类型:
(一)学院校友分会
学院校友分会是指由学校各教学单位成立的校友会组织,命名方式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友会(**为学院或教学单位名称),如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校友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校友会。
(二)区域校友分会
区域校友分会是指学校以不同地理区域为单位而成立的校友会组织,命名方式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友会(**为地理区域名称)。
1、大陆地区成立的校友会组织以省级行政区划或地级市命名,如,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浙江校友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南京校友会;
2、港、澳、台地区成立的校友会组织,以地区名命名,如,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香港校友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台湾校友会;
3、外国其他地区成立的校友会组织,以国家名命名,如,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美国校友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韩国校友会。
(三)企业校友分会
企业校友分会是指学校以不同企业为单位而成立的校友会组织,其命名方式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友会(**为企业全称或规范简称),如,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校友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申通地铁校友会。
经校友(总)会批准成立的校友分会,校友(总)会授注册证书以确认。
第六条 申请成立校友分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友分会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母校,遵守《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友会章程》;
(二)组织机构相对健全,提出分会理事会候选人建议人选;
(三)制度体系相对完整,拟定校友分会的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办法;
(四)原则上申请成立校友分会的地区(单位)需有100名以上的校友;
(五)正式成立校友分会须提前两个月向校友(总)会秘书处提交成立申请。
第七条 申请成立校友分会,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筹备
申请筹备成立校友分会须由发起人向校友(总)会提出筹备申请,待校友(总)会秘书处同意后,发起人牵头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负责校友分会具体筹备工作。筹备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正式成立分会的,应在筹备期结束前向校友(总)会说明原因并申请适当延期。
(二)联络工作
筹备组成立后,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开展校友联络工作,制作校友通讯录。
(三)酝酿理事会成员名单
充分联络校友,并通过各种形式征集校友意见,酝酿理事会成员名单。理事会成员应当考虑校友群体中的年级、专业、行业、年龄等因素。
(四)成立大会
上述工作完成后,筹备组需在校友分会成立大会召开两个月前以邮件或书面方式向校友(总)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校友分会成立申请表》、《校友分会会员汇总表》和《校友分会拟任理事会成员汇总表》。经校友(总)会同意后,即可召开成立大会。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存在的校友分会,需进行认定:
(一)认定流程
已经存在的各校友分会组织,可向校友(总)会秘书处提出认定申请,经校友(总)会批准同意后,即可进行认定工作。
(二)报备内容
校友分会向校友(总)会报备内容为:《校友分会认定申请表》、《校友分会会员汇总表》和《校友分会理事会成员汇总表》。
(三)校友(总)会认定
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报备材料完整,并通过校友(总)会认定的分会,为校友(总)会予以承认的合法分支机构;初次认定未通过、在规定期限内又未能有效整改的分会,校友(总)会将不予承认其分支机构地位。
第三章 分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校友分会有权出席校友(总)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校友(总)会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校友(总)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校友分会应自觉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校友(总)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校友(总)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校友分会应积极在本地(单位、行业)发展会员(分会会员即为校友总会会员),组织会员参加校友会的各种活动。分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校友(总)会批准后收取。
第十二条 校友分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友会章程》,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规范地开展校友工作。
第四章 分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校友(总)会秘书处为分会的日常管理机构。校友(总)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各分会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第十四条 校友分会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分会领导,领导成员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超过校友分会权力机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权力机构的校友分会其会员代表人数应为会员总数的5%—30%。
第十五条 校友分会需要设立名誉职务的,名誉职务人选需报校友(总)会批准,名誉职务人数不计入校友分会理事会成员人数。
第十六条 校友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在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报校友(总)会备案,经校友(总)会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负责校友分会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应由分会理事会提名,报校友(总)会批准。
第十七条 经校友(总)会批准成立(或认定)的校友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校友(总)会将颁发证书予以确认。校友分会在工作过程中如出现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变动,经校友分会讨论通过后需报请校友(总)会批准并颁发证书。未报校友(总)会或报校友(总)会未获批准的,不承认其职务。
第十八条 校友分会与校友(总)会之间应加强经常性的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分会制发的文件,特别是举办和组织重大活动,应提前两周向校友(总)会秘书处报备,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新闻稿、活动花絮等内容向校友会秘书处报备,并进行新闻推送。各分会应按要求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报校友(总)会。
第十九条 校友分会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发展会员和会费收取情况报校友(总)会。
第二十条 校友分会收取会费应统一开具《会费收据》。会费收据由校友(总)会提供,只能用作会员会费收取凭证,不得用于其他收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分会刻制印章(包括内设办事机构印章)统一由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校友分会因机构注销、调整、名称变更等原因作废印章的,作废的印章应上缴校友(总)会。
第二十二条 校友分会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专职人员中凡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校友(总)会秘书处应加强对各分会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分会财务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报校友(总)会。
第五章 分会的注销
第二十四条 分会成立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
(一)一年内未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
(二)连续两年未开展校友活动、未报送文件和信息的;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校友(总)会组织的校友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遵守校友(总)会章程和本办法,超越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分会,经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注销分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分会在三分之二会员提出终止活动的提议时,应及时向校友(总)会提出注销申请,经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分会自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之日起停止一切活动,并将相关工作资料于十日内上缴校友(总)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