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和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印章保管及借用
第三条 公章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安排专人保管使用,合同专用章与法人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四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五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平日随用随锁。
第六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三章用印范围和审批
第七条 用印范围:
(一)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
(二)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三)拨款通知凭据;
(四)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五)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六)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
(七)基金会介绍信;
(八)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八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九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经OA系统审批后,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处统一核稿、法务部门审核通过、理事长认可后,方可办理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特定项目须经理事会认可后,方可办理签批。
第十一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基金会〔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