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管理办法

发布者:熊思奇发布时间:2023-11-1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和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印章保管及借用

第三条  公章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安排专人保管使用,合同专用章与法人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四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五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平日随用随锁。

第六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三章用印范围和审批

第七条  用印范围:

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

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拨款通知凭据;

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

基金会介绍信;

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八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九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经OA系统审批后,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处统一核稿、法务部门审核通过、理事长认可后,方可办理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特定项目须经理事会认可后,方可办理签批。

第十一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基金会〔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