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严谨、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1.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2.基金会联系方式;
3.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4.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5.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
6.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7.基金会其它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将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2.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3.内部工作信息;
4.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上述第1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于每年向上海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上海市民政局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应公开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的概况、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开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
第十条 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信息公开网站、各宣传平台,上海市民政局指定的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基金会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