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熊思奇发布时间:2023-11-10浏览次数:10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终〔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类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非学历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二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学校成立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依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学校章程负责全校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政策、制度、协调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与各类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由学校对外联络办公室归口管理。对外联络办公室在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和分管校长直接领导下负责继续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备案,履行相应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应以满足社会需求,切实发挥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为原则,统筹协调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第五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校内承办部门一般应是学校所属具备教学功能与管理能力的二级学院(部、中心);学校内设职能处室和不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机构),原则上均不得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活动(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学校所属二级学院均不能擅自以学校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协议,严禁与个人、非法人单位、不具备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的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合作方如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七条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办学许可和办学资质,下放教学权和办学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八条学校与国外(或境外)办学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合作办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须知》等规定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要求,向学校和市教委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经市教委批准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后实施。申报工作由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

第九条继续教育一般合作办学项目须经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实施,重大合作办学项目(如招生规模大、涉及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大等项目)或重要合作办学项目(如设立校外教学点等项目)需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程序审核。

第十条继续教育校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学校须与校外合作办学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或《合作培训协议书》,经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还须报上海市教委核准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应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监管,及时处理和撤销违规办学的教学点,并向社会公示。严禁违规招生,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

第十二条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合作办学,还须严格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对外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沪工程继〔20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