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18〕74号
为鼓励更多学生赴境外开展产学合作教育,使学生获得更多的境外实习及交流机会,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培养具有国际交流能力、通晓国际规则的高等应用型人才,学校设立学生境外产学合作教育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1.学生境外产学合作教育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参加学校境外产学合作教育项目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2.助学金申请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没有受任何纪律处分;
(2)学生在项目期间需严格遵守中国及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3)项目期满,应按期返校,没有逾期不归行为;
(4)学生需按计划完成所有项目安排,回校后需提交学习总结、照片(视频)及汇报PPT,总结字数不得少于2500字且需符合学校产学合作教育学生业务报告相关学术规定;
(5)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对外交流成果汇报等活动,深化境外实习成果,为推进学校产学合作教育国际化发展做出力所能及的努力。
3.学生身体状况应符合出国(境)相关规定,符合学校境外产学合作教育项目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1.此项助学金的资助范围为由学校产学合作教育指导中心或学院设立的境外产学合作教育项目,所有项目需通过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和国际交流处审批。
2.此项助学金用于资助在参加境外产学合作教育项目期间表现优秀的学生,助学金分为一般助学金和困难生专项助学金。一般助学金资助金额分三档:一等助学金5000元/人,二等助学金3000元/人,三等助学金2000元/人;困难生专项助学金资助金额分为三档:一等助学金10000元/人,二等助学金7500元/人,三等助学金5000元/人。
3.原则上每位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困难生专项助学金”与“一般助学金”不可兼得。
4.本项资助可以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海外短期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兼得。
5.此项助学金的经费在校产学合作教育专项经费和学生帮困基金中列支,其中学生帮困基金仅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助学金评审
1.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握标准,严格遵守程序。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学生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有徇私舞弊现象,一经查实将按学校规定处理有关当事人。
2.评审程序
每年9~10月,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境外产学合作教育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学院;
各学院根据助学金评审要求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并将申请人汇总信息、申请材料、学院初评结果及排序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在通过初评的学生中择优组织开展专家复评,
学院入围复评人数原则上按照学院参加境外产学合作教育学生数占全校参加境外产学校合作教育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最终助学金获得者按全校复评总分由高至低排名择优资助,对复评确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提交学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部(处)依据审批结果履行助学金发放手续。助学金将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四条 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境外产学合作助学金评审办法》(沪工程学〔2016〕67号)同时废止。